关于印发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胜都英才” 认定评定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28 08:37 来源:东胜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胜都英才”认定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加快推进“人才强区”战略,实现产业转型与人才发展的互动支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胜都英才”认定评定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业绩导向、分类评价、精准施策,坚持业内认可与社会认可相结合、已有工作成果与未来发展潜力相结合,注重依据品德、能力和业绩综合评价人才。

第三条  “胜都英才”认定评定工作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参与。

 

第二章  认定评定类别和对象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胜都英才”是指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有重大创新或做出重大贡献的科技创新人才、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乡村振兴人才、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文化和文创产业人才及其他优秀人才。

第五条  “胜都英才”认定评定对象重点为在我区一线从事专业技术或生产研发工作的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有特别突出贡献的,年龄可适当放宽。事业单位具有突出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可列入认定评定对象。党政机关公务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列入认定评定对象。

第六条  申报认定和评定“胜都英才”的,除符合认定评定标准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专业基础扎实,自主创新能力强,学风正派,具有严谨求实、探索求知、崇尚真理的科学精神。

(三)近3年来在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和成果,目前所从事的主要工作与本人专业专长密切相关。

(四)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的劳动(聘用)合同,并按规定在我区缴纳社会保险。

(五)柔性引进的人才,须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服务合同,每年在我区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并提供其在我区开展项目合作、技术指导或担任相关职务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认定和评定标准

 

第七条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直接认定为“胜都英才”:

(一)近3年,获得自治区“草原英才”、市级“天骄英才”、“草原英才”、“鄂尔多斯英才”、“青年优秀人才”称号;市级优秀人才突出贡献奖获得者、首席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二)近3年,获得以下奖项者:

1.省(自治区、直辖市)、部级科学技术奖(含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主要完成人前3名、三等奖主要完成人前3名;

2.内蒙古自治区“新世纪32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

3.内蒙古自治区“青年创新人才奖”获得者;内蒙古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青年创新创业人才人选;内蒙古自治区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获得者;

4.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第一完成人;省(自治区、直辖市)、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5.省(自治区、直辖市)、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6.省(自治区、直辖市)、部级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单项奖(子项5个:文艺类图书、电影、电视剧片、戏剧、歌曲)主要作者(含编剧、导演)和主要演员的第一名;

7.文联奖(须个人获得)(子项12个:中国戏剧奖、大众电影百花奖、电影金鸡奖、音乐金钟奖、全国美术展览奖、曲艺牡丹奖、书法兰亭奖、杂技金菊奖、摄影金像奖、民间文艺山花奖、电视金鹰奖、舞蹈荷花奖)最高等级奖的第一完成人(电影、电视的编剧或导演、主要演员,舞蹈、戏剧、曲艺类的编导、主要表演者,音乐类作曲者,美术、书法、摄影类作者);

8.省(自治区、直辖市)、部级专利奖优秀奖第一发明人;

9.国家文物局设立的文物科学技术进步奖、文物保护特别奖、郑振铎—王冶秋文物保护奖(须为个人获得)、田野考古奖第一完成人;

10.中华医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华护理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主要完成人前2名;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2名;

11.乌兰夫基金民族文化艺术突出贡献奖获得者;

12.内蒙古自治区文学创作“索龙嘎奖”、艺术创作“萨日纳奖”获得者(须个人获得)。

(三)近3年,担任以下职务者: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分课题副组长前2名,且项目(课题)通过验收;

2.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专科分会主任委员;

3.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4.市(地级市以上,下同)、厅(重点)实验室主任、市技术中心主任、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市工程实验室主任,省(自治区、直辖市)、部级工程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含筹建1年以上项目);

5.省(自治区、直辖市)、部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省(自治区、直辖市)、部级高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领衔人;“鄂尔多斯工匠”荣誉称号获得者;

(四)近3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第一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近5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青年项目”第一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五)近3年,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培育基金项目”“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第一负责人,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

(六)近3年,全国优秀班主任荣誉称号获得者,教育部“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人选;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高校教学名师;

(七)近3年,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副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学科)、医学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

(八)近3年,“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的创办人和技术研发首席负责人;

(九)近3年,全国技能大赛银牌、铜牌获得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部级技术能手荣誉称号获得者;培养产生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或全国技能大赛金牌、银牌、铜牌选手的高技能人才或辅导老师;

(十)完成博士后研究出站后留在本市或来本市从事科研工作满3年,并取得市级以上奖励或承担过市级以上课题、科研项目的博士;

(十一)近3年,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

(十二)近3年,亚洲运动会、全国运动会亚军、季军获得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竞技体育比赛前2名奖项获得者(限个人项目);直接培养出亚洲运动会、全国运动会亚军、季军的主教练员;直接培养运动员或运动队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竞技体育比赛前2名奖项的主教练员;

(十三)高于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其他人才。

第八条评定标准

近3年,符合以下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申请评定“胜都英才”:

(一)科技创新人才。具有专门的知识和技能、从事科学和技术工作,符合“科技兴蒙”行动中“4+8+N”高校院所中科研人才、与高校院所签订合作协议的各类副高级以上专业人才以及本地企业柔性引进的承担科技重大专项的项目负责人、主持人,具有较高创造力、对科学技术进步和人力进步作出较大贡献的人才。

(二)专业技术人才。持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创新意识,弘扬科学精神,在教学、科研、卫生、建筑、经济、法律、农林牧水等领域成绩突出的专家、学者、学科带头人、行业优秀人才,其成果和成绩在自治区、市有较大影响且被同行专家公认,或获得国家、自治区、市级奖励和表彰的优秀人才。

(三)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方法和手段,在优化企业体制机制方面有重大改革创新,或创造性地建立行业标准,经营管理达到同行业领先水平,对推动生产力发展和技术进步有突出贡献,不断推动企业创新发展,为企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人才。

(四)高技能人才。持有高级技师、技师职业等级证书,坚持业务学习,岗位练兵,在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中有突破性创造,能攻克技术难关并有独特的操作方法解决技术核心问题,且在本职业(工种)中具备某种绝招绝技,在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成生产力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人才。

(五)乡村振兴人才。在农村一线工作或主要服务于农村发展,具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一技之长,为推动乡村振兴做出突出贡献,受到群众广泛认可,有代表性、有影响力的优秀人才,包括致富带头人、服务能手、优秀乡贤和各类创业人员。

(六)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持有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中级及以上证书,从事社会工作满三年,热心社会工作,带头宣传社会工作理念,积极投身各项社会活动,引领更多人关注、参与社会工作事业,为推动东胜区社会工作发展献智献力的优秀人才。

(七)文化和文创产业人才。

文化人才:在文艺创作、公共文化服务、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等领域作出重要贡献、取得较大成就,行业公认且获得市级以上奖励、荣誉的优秀人才。

旅游人才:参与东胜区全域旅游城市建设,在旅游规划、旅游市场、旅游商品开发等领域获得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奖励、荣誉的人才。

文创产业人才:以创造力为核心,在广播影视、动漫、音像、传媒、视觉艺术、表演艺术、工艺与设计、雕塑、环境艺术、广告装潢、服装设计、软件和计算机服务等方面进行文化创造与提升,通过技术、创意和产业化的方式开发高附加值产品,在行业内部具备一定的社会影响力,获得市级以上荣誉、奖励的优秀人才。

(八)其他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有重大创新或做出重大贡献的优秀人才。

 

第四章  认定评定方式及程序

 

第九条“胜都英才”通过认定和评定两种方式产生。认定是指符合认定条件,且所持科研成果或担任的科研职务等符合我区发展需求,通过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授予“胜都英才”称号;评定是针对人才的业绩、成果以及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贡献,根据评定标准进行综合评审后评选出的优秀人才。

第十条“胜都英才”的评选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发布。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方式、申报程序及相关要求。

(二)个人申报。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根据申报要求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交能够反映本人专业水平、工作成绩的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三)主管部门推荐。由各行业主管单位根据“胜都英才”评选条件及对人才信息掌握情况,在申报材料上出具推荐意见。

(四)资格审查。申报人将申报材料报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资料汇总和资格审查。

(五)组织评审。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及行业专家进行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根据评审意见和考察情况,形成“胜都英才”建议名单。

(六)审定与公示。“胜都英才”建议名单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相关网站及候选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七)发文及颁证。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公布,并颁发“胜都英才”证书。

 

第五章  入选待遇

 

第十一条  入选东胜区“胜都英才”享受以下待遇:

(一)颁发东胜区“胜都英才”荣誉证书,获得“胜都英才”荣誉称号;

(二)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发放“胜都英才”服务卡,享受相关服务项目;

(四)入选“东胜智库”。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胜都英才”实行备案管理,入选人才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奖惩、健康状况等情况发生变化,推荐单位要及时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第十三条  优秀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荣誉称号予以保留,但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政策待遇:

(一)管理期满(管理期为3年)。

(二)与用人单位所签订的工作协议终止。

(三)因工作调整、变动、调离等原因,不再符合本办法所列人才评选相关条件。

(四)其他不适宜享受政策待遇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确认后,撤消其“胜都英才”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有关待遇: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胜都英才”资格。

(二)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查实。

(三)管理期内因违法乱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受到刑事处罚。

(四)其他需要取消资格和荣誉称号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需经费从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与我区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原《东胜区“优秀人才”认定评定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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